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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祖父倒车不慎致外孙身亡,情理之间如何判决?
作者:张朋  发布时间:2023-09-14 11:27:42 打印 字号: | |

本是一场其乐融融的家庭聚会,却因行车疏忽,变成一场“亲人两行泪”的“意外”?

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认定被告人陈某因倒车时疏忽大意不慎碾压其3岁的外孙致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考虑到陈某有自首情节,且得到被害人父母的谅解,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情回顾

今年1月16日,陈某女儿一家到陈某家中聚餐。18时许,陈某到自己和他人共用的院坝内驾驶小型汽车准备送女儿一家回家。

此时,陈某3岁的外孙高某正在家门口玩耍,其余人员均在家中。

陈某驾驶车辆掉头时,先向左后方行驶,并通过后视镜确认院坝上没有人或物品。但其在向右前方转弯的过程中疏于观察,致使车辆右前轮将不知何时跑到车前的高某碾压。高某随即被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救治,后经医治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陈某主动报警并投案自首,认罪认罚。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意外”,高某的父母对陈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

南岸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对被害人碾压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遂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庭宣判后,陈某当庭认罪服判,并为自己的过失行为懊悔不已。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刘宏伟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系祖孙关系,有很深的血缘亲情,高某的死亡给陈某也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同时,陈某的入狱也会给高某的父母造成情感上的“二次伤害”。

另据陈某供述,在其启动汽车时,高某离涉案车辆有较远距离,仅在很短的时间内,高某就跑到了车辆的右前轮处,因其身材矮小,陈某未加注意才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陈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遂依法对其判处缓刑。

刘宏伟表示,法理与情理是一致的,刑事审判不应当只是冷冰冰的刑罚处罚,也需要体现司法温情。司法实践中,应摒弃机械司法理念,在法治框架内体现人性关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南岸法院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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