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词:
如何把公正与效率抓实抓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身处办案一线的法官有经历,有体会,更有责任。当前,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正在进行,为了把开展主题教育同推动中心工作结合起来,落实“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4月14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和《人民法院报》开设“法官手记——主题教育进行时”专栏。
9月22日,法官手记栏目刊登南岸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罗阳清手记《“不能让当事人一个案子进来,变成三个案子出去!”》,展现一线法官办案生动缩影。
“罗法官你好,感谢你用心调解,我们俩的纠纷已经解决了,我想向法院申请撤诉。”
“好!法院准许你撤回起诉,你们本是多年朋友,希望能够摒弃前嫌,继续保持信任关系。”
接完当事人刘某打来的电话,我如释重负......
刘某与唐某是多年好友,2018年5月两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投资140万元承建四川某地建设项目,并由唐某执行合伙事务。2019年4月工程完工,刘某多次要求唐某分配合伙收益,但都没有结果。
今年春节前,刘某和儿子来到唐某家中“讨说法”,双方言语不合导致矛盾升级。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某支付合伙收益、违约金等共计85万余元。
案子到了我手上,一开始并没有过多关注,因为对我来说,这样的案件并不少见,双方的矛盾不复杂,如果按程序审理,一般可以比较快结案。
我很快就安排了第一次庭审,并见到了刘某和唐某。
这是一对中年老友,即使双方前不久发生了矛盾冲突,但两人相见时仍然有礼有节,唐某微笑着向刘某打招呼,刘某也和善地予以回应。
庭审进行的也算顺利。
在庭审中,唐某如实披露了合伙事务执行情况,包括结余资金、未来预期可能收回资金数额和期限、未来可能需要支付的各项税费和成本。
刘某也承认,在合伙过程中,唐某向他提供过全部财务凭证、合同等执行合伙事务形成的材料,双方也进行过阶段性对账,对前期合伙收入、支出进行了确认。但他再三强调,“亲兄弟都要明算账!”“这么久了不可能没有收益?”
通过进一步调查我了解到,由于甲方尚未完成审计,同时还需要向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缴纳环境保护税、所得税、工会会费等费用,因此双方合伙收益状况目前还不能确定,唐某一时无法与刘某完成结算也属实。就刘某而言,他并非合伙事务执行人,也非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对建筑行业的特点、惯例、流程并不了解,理所当然地认为建设行为完毕就等于合伙事务终结,因而着急向唐某提出了分配请求。
一边因矛盾闹得不可开交,一边还在努力珍惜曾经的友情,这样的场景,让我有些许触动,更重要的是,这起官司背后有一笔账要让当事人弄明白算清楚,他虽然不懂,但作为法官的我却清楚得很。
按照眼前证据能证明的情况,如果刘某要实现分配合伙财产这一实质目的,在合伙事务尚未执行终结的情形下,刘某应当首先要求散伙或者退伙,之后合伙人进行清算,最后根据清算结果才能确定应当分配的合伙财产数额。在这个过程中,刘某可能至少需要经过3个诉讼才能实现实质目的,期间还要经过漫长的时间等待、花费高额的诉讼成本。
“不能让当事人一个案子进来,最后变成三个案子出去!案件有调解的必要,也有调解的可能。”我决定帮帮他们。
根据庭审情况,我发现,本案的症结在刘某身上,只有让他清晰完整地了解建设行为的行业特点、行业惯例,才能消除他的误解,恢复对唐某的信任,彻底把纠纷化解掉。
“你们是多年的朋友,他把账目给你说得清清楚楚,你应该信任他。”
“年前的事情是你和儿子冲动了,他也不是真的不给你钱,现在工程的后续工作确实没完成,不能进行结算,你也要理解。”
“如果继续打官司的话,你们都要浪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多年的友情也会被完全丢掉,这样做到底划不划算?”
庭审结束后,我找到刘某做工作,详细为他分析了案件情况、释明了建设行为的相关程序以及合伙合同纠纷的裁判思路,建议双方采用阶段性结算形式,对现阶段已经产生的合伙收益通过结算进行确认,同时对未来预期产生的合伙收益、可能发生的合伙成本进行预估,预留充足的费用,并对未来合伙收益分配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几个小时后,刘某终于被打动,意识到了自身认识的局限性,愿意接受调解。
“对不起,是我误会了。”
“没得关系,几十年的朋友了,不说这些。”
调解室里,两位老友终于摒弃前嫌、重建信任,爽快地签订了调解协议。
几天后,唐某按时支付了第一笔阶段性合伙收益,刘某打来了撤诉电话。
挂完电话,我有些欣慰、也有些自豪——一起纠纷得到了实质化解,避免了多起衍生案件的产生;一对老友重归于好,多年友谊得以存续。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是简单结案、结案了事,还是实质性解纷、做到案结事了?如何避免一案结而多案生?关键在裁判者,在乎其心。作为经过专业训练的法官,依靠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是能判断出案子采取哪种处理思路是合理的,既减少当事人诉累,又能维护其合法权益。心里很明白,行动上要更明白。以“如我在诉”的同理心办理案件,多一些“坐堂问案”的细心,多一些“下堂办案”的耐心,努力避免程序空转,切实化解矛盾纠纷,受益的是当事人,又何尝不是我们法院,是我们法官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