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促进法律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南岸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深化职业共同体理念。深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构建法官与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亲清”关系,增进职业互信和包容互鉴,做到“亲”而不逾矩,“清”而不疏远。
第二条 优化登记立案服务。深化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着力破解立案难,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原则,及时依法办理纠纷登记和立案受理,立案审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对临近期限届满的执行立案申请和不适宜诉前调解的案件,应当优先审查、快速受理。
深化最多跑一次、最多退一次理念,经审查认为诉讼材料缺失或不清晰等,审查人员应当通过预留电话等方式详细告知和指导。
第三条 规范诉前调解运行机制。深化诉前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建设,严格遵守诉前调解期限,登记纠纷诉前调解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对于重大敏感案件或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延长的,层报分管院领导后,最多可延长30日,严禁“久调不立”。
承办团队经审查认为涉及重点企业的劳动争议、工伤保险等不适宜诉前调解的案件,可不经诉前调解;经审查适宜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诉前调解的,及时委托法律服务机构开展诉前调解,调解成功的,可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条 推行示范调判工作机制。加强诉源治理,针对民商事群体性纠纷的特点,在做好当事人解释工作的基础上,选取典型个案或少数案件先行立案、先行调判,将小额诉讼程序与示范调判机制有机融合,形成“个案调判、类推适用、快审快结”的审判模式,一次性化解多批次群体性纠纷,有效减轻诉累。
第五条 完善诉讼保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市高法院《精准实施民事财产保全的意见》等规定,优化保全申请审查工作机制,探索诉前保全申请不要求提供情况紧急的说明,依法扩大诉前保全适用范围;加大保全措施审查,探索扩大运用替代性担保等柔性保全措施,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规范诉中保全案件网络查控;探索扩大网络查控范围,提高财产保全率、精准率,提升保全实效。
第六条 加强调查取证权利保障。严格执行市高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推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和《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细化完善在诉讼及执行程序中律师调查令的使用范围、签发程序、监督管理等流程规范,充分发挥律师调查令实效。
第七条 重大程序变更告知。涉及延期开庭、变更强制措施等重大程序变更,案件承办团队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合理期间内告知当事人并同步告知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代理人、辩护人,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避免因迟延告知增加诉累。
第八条 着力便捷诉讼服务。依托“数字重庆”建设、“全渝数智法院”建设,积极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使用律师服务平台电子送达等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改革,以科技赋能提升诉讼服务效率,其中以全程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案件,确需庭审笔录的,可以通过音字转换系统等提供未经当事人审签的庭审笔记。
第九条 加大虚假诉讼审查力度。严格执行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建立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甄别审查,特别加大对调解、民间借贷等案件的实质审查,对认定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依法及时处理,必要时向参与虚假诉讼的相关组织和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报情况或提出司法建议;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线索。
第十条 建立文书回应机制。制作裁判文书过程中,注重对代理人、辩护人意见的回应,充分阐明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理由,切实保障代理、辩护权。
第十一条 提供参诉便利服务。着眼参诉便利,坚持法律服务工作者绿色免检通道制度,加强设施装备建设,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休息场所保障等,为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诉讼所携带的专业设备提供技术支持,提升参诉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 坚持“常态化”联络机制。推广使用智慧化平台联络沟通,办案团队应当及时接听办公电话、回复邮件等,不得无故不接听电话、不回复待办事项;建立法律服务工作者投诉举报绿色通道,对所反映的事实和问题,应优先核查,件件回复;探索开发法官预约接待服务平台,方便双方在规范的时间、场所,以规范的方式加强沟通联络。
第十三条 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区法院、司法局、律工委及法律服务工作者代表参加的四方联席会议,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搭建能力共建平台。推动、参与搭建“公检法司律”同堂培训平台,加强法官与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学术探讨、业务培训、实务座谈等层面的交流提升,加强互学互鉴和能力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