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诉源治理,提高审判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是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定、检验、审计等,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二条 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及本院相关规定。
第三条 对外委托鉴定的范围包括纠纷来院登记后至立案受理前的诉前鉴定,还包括在本院审理、执行过程中进行的诉中鉴定。
第四条 对外委托鉴定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廉洁、规范高效的原则;坚持审判、执行与鉴定相分离、制约、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是对外委托鉴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立案、审判、执行部门移送的鉴定事项并建立鉴定管理台账等;
(二)通知、组织当事人依法选择确定鉴定机构;
(三)办理对外委托鉴定的相关事项;
(四)催促鉴定机构规范高效地开展鉴定工作;
(五)定期通报对外委托鉴定的进展情况;
(六)建立对外委托鉴定档案;
(七)其他与鉴定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 立案、审判、执行部门是对外委托鉴定的配合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查决定是否需要对外委托鉴定等;
(二)审查鉴定材料的证据三性及组织鉴定材料质证;
(三)根据案件情况制作《鉴定建议书》及其他相关文书;
(四)协助鉴定机构开展现场勘查、现场取证及鉴定材料补充等;
(五)其他与鉴定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回避、保密等有关规定,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收取鉴定费用;
(二)巧立名目向鉴定机构或者当事人收取好处费;
(三)与当事人、鉴定人同吃、同住,或者接受当事人、鉴定人的请客送礼和娱乐消费;
(四)提供没有经过当事人质证和合议庭评议认定的案件材料用于鉴定;
(五)提供没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供当事人选择或者故意指定没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六)其他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重庆法院廉政建设“四个一律”》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启动与审核
第八条 诉前鉴定告知。纠纷来院登记时,立案庭纠纷登记人员应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等进行初步审查,并送达《诉前鉴定告知书》(见附件1),便于及时化解纠纷和高效审理案件。
第九条 诉前鉴定引导。纠纷属于本办法所列应当鉴定的案件,纠纷登记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提交相关鉴定结论或意见;未经鉴定的,应指导其申请诉前鉴定。
下列纠纷,原则上应当委托诉前鉴定: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
(三)未经结算或结算金额有争议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四)其他需要鉴定的案件。
第十条 诉前鉴定材料移送。纠纷登记人员对申请诉前鉴定的,指导当事人填写《诉前鉴定申请表》(见附件2),并将对外委托鉴定审核流程表(见附件3)、起诉状、证据、鉴定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按《鉴定材料移交表》(见附件4)整理成卷,自纠纷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移交至归口承办部门指定诉前鉴定审查团队。
第十一条 诉前鉴定审查团队确定。案件归口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诉前鉴定案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定诉前鉴定审查团队。
第十二条 鉴定材料审查。诉前鉴定审查团队应当及时对鉴定申请、鉴定必要性、鉴定事项、鉴定材料、当事人意愿等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鉴定材料送达。诉前鉴定审查团队收到鉴定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邮寄等方式通知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领取或接收相关鉴定材料。
必要时,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可向诉前鉴定审查团队提交与鉴定相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 诉前鉴定分流。诉前鉴定审查团队根据诉前鉴定材料向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送达及配合情况,按照以下方式分流处理诉前鉴定事宜:
(一)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启动诉前鉴定或经本院充分释明后未表示反对的,视为各方当事人在诉前就鉴定事项形成合意,按照诉前司法鉴定程序处理,据此形成的鉴定结论为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无法取得被申请人的有效送达方式或全部、部分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诉前鉴定的,本院可径行根据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开展诉前单方鉴定程序,据此形成的鉴定结论视为申请人自行委托本院、并在本院的监督指导下形成的诉前单方鉴定意见书。
第十五条 诉前司法鉴定按照如下步骤办理:
(一)组织各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开展诉前证据交换;
(二)告知各方当事人可在五个工作日内至鉴定管理人处选取鉴定机构;
(三)诉前鉴定审查团队向鉴定管理人移交经质证后的鉴定材料;
(四)鉴定管理人组织选取鉴定机构,并完成后续鉴定事宜。
第十六条 诉前单方鉴定按照如下步骤办理:
(一)组织到庭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鉴定材料发表意见;
(二)告知申请人、到庭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可在五个工作日内至鉴定管理人处选取鉴定机构;
(三)诉前鉴定审查团队向鉴定管理人移送申请人或部分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鉴定材料;
(四)鉴定管理人组织选取鉴定机构,并完成后续鉴定事宜;
(五)正式立案后,承办团队应当将诉前鉴定程序中形成的诉前单方鉴定意见书及所依托的证据材料送达给非申请方当事人,已在诉前鉴定程序中送达的当事人除外;
(六)诉讼中,承办团队应当按照证据规则组织当事人对诉前鉴定意见书及所依托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已在诉前鉴定程序中发表质证意见的,可再次进行补充;
(七)审理中,相关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无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诉前单方鉴定意见书或其依托的鉴定材料的,结合证据规则评析后,承办团队应当采信诉前单方鉴定意见书。相关当事人提出异议且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诉前单方鉴定意见书或其依托的鉴定材料、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结合案情综合评定后,承办团队应当准许其申请。
第十七条 诉前鉴定审查团队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和移送,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有需追加当事人、调查取证等特殊情况的,报庭长审批后可延长至45日。
第十八条 诉中鉴定启动。审理中、执行中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或者承办团队认为需要鉴定的,由承办团队综合案件情况,制作《鉴定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按程序报请诉中鉴定审批,其中,当事人初次申请司法鉴定的,由承办团队依法决定;当事人再次申请或者承办团队依职权决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由承办团队经庭长审核后,报分管业务的院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诉中鉴定的,案件承办团队应当在审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综合办公室鉴定管理人,并通知当事人到鉴定管理人处办理鉴定其他事宜。
第三章 实施与协作
第二十条 鉴定管理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诉前审查团队移送的鉴定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收件登记;材料不齐的,要求诉前审查团队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或不按要求补齐的,可作拒收处理。
第二十一条 鉴定管理人应当建立鉴定案件统计台账,逐案登记鉴定案件的移送时间、鉴定机构选择、缴费时间、催办情况等节点信息,并每季度通报一次对外委托鉴定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鉴定管理人在签收登记鉴定案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当事人完成鉴定机构选择,特殊情况最长可延长至20日,但公告案件除外。
第二十三条 选择鉴定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规定,并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全程记录。鉴定管理人应当将选择鉴定机构的过程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鉴定管理人及其他见证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应当如实记录,不影响鉴定机构选择结果。
(二)邀请见证。当事人一方缺席或者协商不成时,鉴定管理人应当通知纪检监察人员到场监督,通过摇号方式进行。涉及重大、敏感案件还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特邀监督员等到场见证。
(三)指定报批。特殊鉴定事项仅有唯一鉴定机构可供选择或指定鉴定机构时,应报请分管鉴定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四)选择参与。选择鉴定机构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经书面通知未到场的,按当事人自动撤回鉴定申请处理。其他当事人经通知未到场的,不影响鉴定机构的选择。
第二十四条 鉴定管理人应当在鉴定机构选择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委托鉴定的相关手续,并以适当形式向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作如下特别说明:
鉴定机构审查委托事项,建议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最长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
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委托的,建议可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明确约定鉴定费用、鉴定期限等;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则另行协商或由人民法院另行指定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鉴定管理规定,诚信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特别应当在约定、规定的鉴定期内作出鉴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作出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或作出终结鉴定程序建议。
第二十五条 鉴定机构确定后,鉴定管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鉴定申请人,及时与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办理缴费等事宜。申请人在鉴定机构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缴费的,按当事人自动撤回鉴定申请处理。
鉴定管理人应告知申请人缴费后及时将协议书和缴费凭证复印件送鉴定管理人,便于及时进行催办。
第二十六条 鉴定机构通知必须补充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的,承办团队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补充完善,并及时将经过当事人质证和合议庭认定为客观真实的材料移送鉴定管理人。
逾期或者不按要求补充案件材料,鉴定管理人可建议鉴定机构作退卷处理,因此产生的事实认定等问题由责任人自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鉴定人确需进行现场勘查取证、向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的,鉴定管理人和承办团队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确需进行司法鉴定听证的,承办团队应当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听证和接受询问。
第二十八条 鉴定管理人在完成对外委托后,以规定或约定的鉴定期限为准,期满前15日内,应当联系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一次以上,进行提醒催办;期满后15日内,应当主动到鉴定机构上门催办;期满后30日未完成鉴定工作时,应当主动到鉴定机构向其负责人请求督办;期满后60日未完成鉴定工作时,应当向市高院及相应的鉴定主管部门督促催办,也可以发出取消鉴定资格的司法建议。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的期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审限扣除原则上从鉴定申请之日起至案件承办法官收到鉴定结论或意见之日止,但从申请之日至批准之日超过10日以上的期间,不得作为扣除期间处理,并由相应责任人按规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办理期限从鉴定管理人签收鉴定案件材料次日起计算,至鉴定结论或意见及案件材料移送案件承办团队止。一般案件为40日,疑难、复杂案件为60日,特殊情况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再延长。
逾期未办结且责任在鉴定管理人的,对综合办公室及鉴定管理人按未完成工作任务在月度年度考核评估中分别扣分处理。
第四章 变更与终结
第三十一条 鉴定管理人收到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或意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或意见正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文书复印件及其联系电话、鉴定材料全部移交给案件承办团队。
第三十二条 承办团队应当对鉴定结论或意见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符合鉴定事项、范围、目的等。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承办团队应当通知鉴定管理人要求鉴定人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经审查符合以上要求的,诉前鉴定案件承办团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告知鉴定结论或意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承办团队指定的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提出的异议,承办团队应当要求鉴定人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诉中鉴定案件承办团队应当将鉴定结论或意见纳入证据材料,依据相关审理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审查、质证、认定。
第三十三条 因鉴定机构自身原因导致鉴定程序终止的,鉴定管理人报承办团队后,可再次通知并组织当事人另行选定鉴定机构,再次委托鉴定。
第三十四条 因当事人明确放弃司法鉴定权利、不按期交纳鉴定费用、拒不配合鉴定工作等原因导致鉴定程序终止的,承办团队应当告知当事人可能存在举证不充分等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三十五条 因承办团队逾期或者不按要求审查、补充案件材料等原因导致鉴定程序终止的,鉴定管理人可建议鉴定机构作退卷处理,因此产生的事实认定等问题由责任人自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诉前鉴定程序终止的,承办团队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全部材料移送至立案庭依法审查立案,并由原承办团队继续承办诉讼案件。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承办团队收到诉前鉴定结论或意见后,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并按如下程序办理:
若调解成功,由承办团队联系立案庭依法编立“诉前调”文号。其中,需要出具调解书的,由立案庭依法编立“诉前调确”“诉前调书”文号,承办团队以“诉前调确”“诉前调书”文号完成后续审结工作;不需要出具调解书的,由承办团队直接以“诉前调”文号完成后续审结工作。
若调解不成功且当事人申请立案的,由承办团队联系立案庭依法审查立案,并由原承办团队继续承办诉讼案件。
若当事人申请撤回纠纷登记,由承办团队向当事人退还证据材料原件并完善撤回手续后,将诉前鉴定案件全部材料移送至立案庭,立案庭将其作为纠纷登记附件材料扫描并上传存档。
第三十八条 审管办(研究室)会同综合办公室、督察室每季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本办法与上级相应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1: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诉前鉴定告知书
为方便当事人在诉前明确诉求,节约诉讼成本,减少重复鉴定,促进诉前、诉中和解、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审判效率,根据相关规定,我院启动诉前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主要事项,告知如下:
一、诉前鉴定的纠纷为提起诉讼时能明确有需要鉴定事项,在立案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民事纠纷。主要包括: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3、未经结算或结算金额有争议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4、其他需要鉴定的纠纷。
二、诉前鉴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与所涉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具体的鉴定请求、事实、理由及鉴定所需相关资料;3、所涉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4、本院对所涉纠纷有管辖权。
三、当事人提出诉前鉴定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书面的诉前鉴定申请表及相关鉴定材料,签收诉前鉴定告知书。相对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鉴定的,应当签收诉前鉴定告知书。
四、诉前鉴定的承办团队负责组织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诉前鉴定材料进行质证。鉴定管理人负责组织当事人选定司法鉴定机构,并依法委托鉴定。
五、对确需鉴定结论或意见证明待证事实的案件,若因当事人明确放弃司法鉴定权利、不按期交纳鉴定费用、拒不配合鉴定工作等原因导致鉴定程序终止的,可能导致诉讼中举证不充分等后果。
附件2:
诉前鉴定申请表
当事人身份信息 |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 |
所涉纠纷 | ×××与×××……纠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 |
申请事项
| 1、对……(写明鉴定种类、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2、对……(写明鉴定种类、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3、……
|
事实和理由 | ……(写明申请鉴定的事实和理由)。
|
本人已阅读并知晓《诉前鉴定告知书》的全部内容,现向贵院申请诉前鉴定,并承诺将积极配合贵院和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工作。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 ××××年××月××日 |
附件3: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对外委托鉴定审核流程表
流程环节:1、启动 2、审核3、选择4、委托5、补充6、催办7、终结8、结果运用 | |||
日期 | 流程环节 | 具体事项 | 责任人签字 |
X年X月X日 | 1 | 移交诉前鉴定案件 | 纠纷登记人员 |
1 | 接收诉前鉴定案件 | 归口承办部门 | |
2 | 接收诉前鉴定案件 | 承办团队 | |
6 | 终止后移交诉前鉴定案件 | 承办团队 | |
6 | 终止后接收诉前鉴定案件 | 立案庭 | |
2 | 移交鉴定材料 | 承办团队 | |
2 | 接收鉴定材料 | 鉴定管理人 | |
3 | 选择鉴定机构 | 鉴定管理人 | |
4 | 办理对外委托、移送鉴定材料至鉴定机构 | 鉴定管理人 | |
5 | 通知补充鉴定材料 | 鉴定管理人 | |
5 | 移交补充鉴定材料 | 承办团队 | |
5 | 接收补充鉴定材料 | 鉴定管理人 | |
5 | 移送补充鉴定材料至鉴定机构 | 鉴定管理人 | |
6 | 催办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或意见 | 鉴定管理人 | |
7 | 签收鉴定结论或意见及鉴定材料 | 鉴定管理人 | |
7 | 转交鉴定结论或意见及鉴定材料 | 鉴定管理人 | |
7 | 接收鉴定结论或意见及鉴定材料 | 承办团队 | |
7 | 送达鉴定结论或意见 | 承办团队 | |
8 | 组织调解或继续审理 | 承办团队 | |
8 | 接收诉前鉴定案件 | 立案庭 | |
8 | 编立文号、案号 | 立案庭 | |
8 | 完成后续审结工作 | 承办团队 | |
8 | 退还证据材料原件 | 承办团队 | |
8 | 扫描诉前鉴定案件材料并上传存档 | 立案庭 | |
…… | |||
附件4:
鉴定材料移交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目 | 特征 | 备注 |
移交人: 接收人: 接收时间:
附件5: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鉴定建议书
……(鉴定机构名称):
关于xxx与xxx纠纷一案,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案件审理需要,我院委托你单位进行司法鉴定。为进一步明确鉴定内容,使鉴定工作顺利进行,现明确告知鉴定相关事宜,望贵所按以下要求和建议开展鉴定工作:
1、鉴定的事项、范围;
2、鉴定的目的、要求;
3、鉴定的标的额;
4、鉴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
承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盖章)
附件6: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鉴定审批表
纠纷登记号/ 案号 | 承办人 | ||
案由 | 鉴定 管理人 | ||
当事人及 联系方式 | (写明当事人名称、联系方式) | ||
申请人 | |||
申请事项和理由 | (申请事项可填写: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申请延长审查时限X日;申请延长鉴定办理期限X日……) | ||
承办人/管理人 意见 | |||
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 | |||
分管院领导 审批意见 | |||
备注 |